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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黑龙江银保监局 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深入 (黑营商规[2022]2号)

发布时间:2024-01-12 | 来源:信用中心 | 阅读次数:634

各市(地)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29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和<黑龙江省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22〕15号),加快构建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立健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

(一)建立全省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黑龙江银保监局将统筹协调利用省内资源,设立符合条件融资服务平台作为全省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或研究建设全省性综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完善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加强信用信息整合和深度运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鼓励有条件的市(地)结合实际建立相关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完成时限:2022年7月底前)

(二)建立国家平台省级节点。省公共信用中心要根据国家省级节点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国家平台省级节点,并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作为“总对总”共享信用信息的中转站,实现信息的上传下达,上联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下联省内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动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共享应用。(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前)

(三)加快构建全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省级节点要联通有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逐步与省内符合条件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接,并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做好衔接。对于我省已经与国家平台直连的4个地方融资服务平台,按照先立后破原则,待省级节点运行后逐步调整规范与省级节点对接。(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四)加快收集各银行机构的实际需求。各级银保监局要收集并反映银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及时推送给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更加精准、更加全面地归集共享信息,优化数据交换方式,提升信用信息的可用性,为银行提高中小微企业服务能力做好数据支撑。(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二、加快推进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五)进一步扩大信息共享范围。按照《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责任分工的通知》(黑诚信发〔2022〕2号)要求,依照《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主要工作任务分工表》和《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共享清单》,落实20项主要工作任务,推进17类信息归集共享,通过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省级节点统一共享至国家平台。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需求和工作实际,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共享清单》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扩大信息归集共享范围,拓展数据共享的广度和深度。(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三、着力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量

(六)着力提升省级节点信用信息服务质量。省公共信用中心要加强数据治理,建立数据质量监测、反馈、修正机制,持续改善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和时效性。(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七)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充分开放信息。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向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中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信用信息共享服务。接入省级节点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根据不同数据特点,分类采取授权查询、核验比对等方式与金融机构共享,经企业明确授权允许金融机构查询的,应尽可能提供原始明细数据,便于使用。(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八)鼓励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深化合作。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采用联合建模、隐私计算等方式,更好服务金融机构产品研发、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推动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鼓励省级节点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提升数据清洗加工能力,创新开发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标准化产品供金融机构使用。(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四、切实加强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

(九)强化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主体责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主管部门和建设运营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对银行等接入机构信息管理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处理信息时,要依据“最小、必要”原则进行脱敏处理,防范数据泄露风险。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违法传播、泄露、出售有关信用信息。(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十)加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接入管理。省公共信用中心要做好省级节点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对接国家平台和地方平台,加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接入前安全评估和接入后安全管理。对不符合信息安全条件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一律不得接入;对接入后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督促整改甚至取消接入。对发生信息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五、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

(十一)鼓励市场主体入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充分调动各级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市场监管、商务、工信等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广泛动员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并主动完善相关信息,扩大市场主体覆盖面。对于已设立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市(地)入驻本地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于尚未设立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市(地)仍然入驻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黑龙江站),待全省性综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成后进行整体迁移。(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十二)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各级银保监部门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强化自身数据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信用信息资源和银行内部金融数据,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综合运用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扎实推进小微企业、涉农贷款业务的数字化转型,提高授信审批、风险预警管理的能力。鼓励银行创新服务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农”、生态环保、外贸等专项领域信贷产品,发展订单、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努力提高信用贷和首贷占比。到2022年底,在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黑龙江站)实现成功授信额累计突破200亿元目标。(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十三)强化信用服务措施。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定期筛查,及时将信用状况良好、合产业政策方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白名单”推送给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立“信易贷”违约响应机制,第一时间督促逾期企业还款;探索将年度重点项目建设清单推送给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增加金融机构获客渠道,降低调查成本和风险。(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十四)健全完善“信易贷”政策保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地)政府出台“信易贷”支持政策,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建立由政府牵头,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其他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合理分担信用风险。(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五)健全完善领导责任体系。要充分认识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对于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发挥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银保监部门作用,强化工作部署,强化统筹协调,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十六)健全完善工作推进体系。各级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银保监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深化数据开发利用,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助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切实防范化解风险。要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具体实施路径,扎实推进工作开展。各市(地)要加强与省各有关主管部门沟通联系,抓好相关工作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

(十七)健全完善考核评价体系。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将加强各市(地)信息共享工作推进情况、地方平台接入省级节点情况、接入平台注册企业和入驻金融机构情况以及平台支持融资服务情况的检查督导,并依托省级节点定期向国家平台反馈工作进展和成效。同时,对各市(地)“信易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名,并纳入全省优化营商环境2022年专项行动考核成绩。各级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入驻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机构数量、发布产品数量、信用贷款情况进行监测提示。

(十八)健全完善督导问责体系。各级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银保监部门要定期梳理工作成效,加强对各相关单位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推动,定期督导检查任务措施落实情况,对于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部门,加强跟踪督办,限期整改落实。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决策部署的问题,将移送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监管局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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