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详情

绥化市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任务责任分工和实施措施分解表

发布时间:2023-10-08 | 来源:信用中心 | 阅读次数:1193

序号 规划章节 规划任务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具体实施措施和可用来检查的工作成果 各年度工作目标 完成时限
1 主要任务指标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社会公开作出政务诚信承诺,承诺率达到100% 市营商环境局 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鼓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公职人员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开作出依法行政、履职尽责政务诚信承诺,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绥化)网站向社会公示。 2022年底前承诺不低于50%,2023年底前不低于60%,2024年底前不低于80%,2025年底前实现100%。(不含涉密部门) 2025年底前
2 各级政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数量清零 市营商环境局、市法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将失信情况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实际考核评价体系,持续动态检测,根据工作需要通报有关政府部门失信情况。 每年组织考核,通报有关情况 2025年底前
3 持续提升“双公示”水平,合规率超过98%;瞒报率为0 市营商环境局 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各有关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双公示”信息填报工作,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及时将产生的“双公示”信息准确录入到信用黑龙江“双公示”填报系统。 2022年底前完成合规率95%,2023年年底前完成合规率超过98%;瞒报率为0 2023年底前
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率低于1‱ 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营商环境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1.督促各地民政部门规范使用“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甄别市属社会组织重错码原因,注意校对解决重错码问题。(市民政局) 2025年底,社会组织重错码率降至1‰以下。 2025年底前。
2.对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我市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存量差错数据清单进行核对,配合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删除和修改工作。(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底前力争将我市市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存量差错数据清理完毕。2023年至2025年新赋码差错率低于1‱ 2025年底前
3.定期将国家发布的全市重错码信息提供给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营商环境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5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不少于16个领域 市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应急、海关、税务、统计等市场监管领域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按监管职责分别牵头推动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开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在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中实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底前,完成对全省企业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形成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常态化运用。推动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有效结合,构建本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2023年底前
2.实施失信惩戒,完善黑名单制度,限制黑名单企业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探索应用市场化信用评价的方法措施指导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市发改委) 持续推动黑名单制度在项目审批中的应用;
加强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的汇集和展示,方便各类主体获取使用。
2025年底前
5 主要任务指标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不少于16个领域 市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应急、海关、税务、统计等市场监管领域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按监管职责分别牵头推动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开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完善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将“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深度融合。(市教育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4.推进对监管对象的信用分级分类,提高精准监管能力。(市公安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5.指导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对用人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市人社局) 每年开展对企业的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2025年底前
6.推动制定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措施并推动实施。(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7.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将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等单位纳入信用管理,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市住建局) 2024年年底前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2025年底前
8.按照交通各领域信用评价办法要求,根据评价结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对信用较好、信用一般和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市交通局) 2022年起,及时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持续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2025年底前
9.以信息归集为基础,与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市农业农村局) 以信息归集为基础,与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2025年底前
10.探索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二手车经营、拍卖等重点领域行业建立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市商务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11.依托省文化和旅游信用监管平台,加强平台的管理和使用,推进文旅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市文旅局)
2023年底前实现旅行社、导游、演出经纪机构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2025年底前实现文旅分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2025年底前
12.推进卫生健康领域信用分级分类,完善卫生健康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探索“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果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融合,制定工作措施并推动实施。(市卫健委) 2022年起持续推动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13.推进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医保信用信息分级分类评价制度。(市医保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14.在安全生产领域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市应急局) 2024年底推动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2024年底前
5 主要任务指标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不少于16个领域 市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应急、海关、税务、统计等市场监管领域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按监管职责分别牵头推动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开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严格执行《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等相关信用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标准,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绥化海关)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1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开展税务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市税务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3年底前
17.按照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推动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市统计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6 入驻“信易贷”平台市场主体数量超过1.7万户,在全国信易贷平台成功授信金额超过6亿元 市营商环境局、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绥化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本辖区内纳税信息、生态环境领域信息、不动产信息、行政强制信息、水电气费缴纳信息和科技研发信息等信息共享。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和金融机构入驻全国信易贷平台。(市营商环境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2.指导辖内银行机构与“信易贷”平台对接,积极入驻并发布信用融资产品,强化与企业融资对接。(市银保监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3.引导银行机构参与“信易贷”业务,加强银企对接,满足企业信用贷款需求。(人民银行绥化中心支行)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7 不少于4个县(市、区)开展自然人诚信积分应用;“信易+”场景应用达5个以上 市营商环境局 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申报自然人诚信积分应用试点,持续扩大应用范围。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持续探索“信易+”应用场景。(市营商环境局) 2025年底前,不少于3个县(市、区)开展自然人诚信积分应用。各试点“信易+”场景不少于5个。 2025年底前
8 推广应用龙江“码上诚信”,赋码市场主体数量超过9万户 市营商环境局 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加大龙江“码上诚信”推广应用力度,在商业贸易、工业企业、餐饮服务业、教育、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鼓励市场主体自愿应用“码上诚信”展示自身信用状况。 2022年底前持续探索扩展码上诚信应用领域;2023年底前赋码市场主体数量达到8万;2024年底前达到9万 2024年底前
9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依法依规建立完善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市营商环境局 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持续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息化工作机制,推动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2023年底前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功能,2024年投入使用 2025年底前
10 信用信息归集覆盖情况,法人组织覆盖率100%,非法人组织覆盖率100%,力争自然人覆盖率30% 市营商环境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委统战部、市总工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等登记管理部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根据《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有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委统战部、市总工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等登记管理部门) 2023年底前完成法人组织全覆盖,2024年底前完成非法人组织全覆盖,2025年底前力争完成自然人30%覆盖 2025年底前
11 公共信用评价覆盖情况,法人组织覆盖率80%,非法人组织覆盖率70% 市营商环境局 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建立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 2022年底前生成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每年定期更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2025年底前
12 夯实信用信息基础建设 推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系统、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等信息深度共享和交换,不断深化信用数据资源有效汇聚和互通,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层级业务协同。 市营商环境局 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共享交换平台、“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系统、“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交换。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 2025年底前
13 进一步提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网站服务支撑能力和服务效率。积极开发特色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探索创新更多信用应用领域。 市营商环境局 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网站,提升对各类信用应用的基础支撑能力。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 2025年底前
14 按照《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要求,逐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和数量。结合“信易贷”等工作需要,逐步归集税务、市场监管、水、电、气费、医保、住房公积金和社保缴纳等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准确、及时服务。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不断丰富创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交换方式 市营商环境局 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将归集目录电子化、系统化,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做好数据归集与共享工作。(市营商环境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 2025年底前
15 逐步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质效。规范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标准、流程,对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及时更正或删除,实现异议处理结果在市信用信息平台网站同步更新一致。落实“双公示”信息归集公示的实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提升信息填报质量。 市营商环境局 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建立高效数据归集系统,异议申诉系统,强化“双公示”信息填报质量。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 2025年底前
16 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效用。将信用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行政许可、行政监督管理等工作流程,实现自动比对应用和奖惩结果反馈,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核查系统应用推广。 市营商环境局 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进一步建设完善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将联合奖惩应用嵌入政务服务网。 2022年底前建设完善市联合奖惩系统 2025年底前
17 不断拓展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服务功能和范围,完善信用中国(黑龙江绥化)网站“一站式”综合信用查询功能,向社会提供更加丰富准确的信用信息综合查询服务。 市营商环境局 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建立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核查模块,优化信用核查方式。 2022年底前完成信用核查功能模块建设 2025年底前
18 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开展信用查询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市营商环境局 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局设置信用核查机,免费提供信用查询服务。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19 强化信用信息安全防护管理。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隐私保护力度。提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基础设施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等技术防护能力。健全信用信息平台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制定和落实技术防护策略。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要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市营商环境局 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网站进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平台和网站均通过三级等保测评认证;制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与平台建设运维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20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规范信用承诺流程,推动审批替代、容缺受理、证明替代、信用修复、行业自律和主动公示等信用承诺广泛应用。建立完善信用承诺问效机制,深入推动实施“共享即惩戒”,定期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进行复核,并将承诺履约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管理。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全覆盖。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推动形成良好的市场氛围。 市营商环境局、市司法局等市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 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市司法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推动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坚持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动态梳理可实行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市营商环境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21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行业信用监管机制,根据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的作用,加强数据供给服务。建立信用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归集—预警产品研发—部门监管应用—监管结果反馈”全流程管理。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形式多样的市场化信用评价,以大数据为支撑实现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精准画像,为金融信贷、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活动提供定制化信用服务。 市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应急、海关、税务、统计等市场监管领域中市直各有关单位按监管职责分别牵头推动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开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差异化监管机制,实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22 完善各领域守信激励制度,鼓励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等政府优惠政策,以及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招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守信激励对象给予优先考虑。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等中市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构建跨行业、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机制,按照行业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对守信激励对象给予优先考虑。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23 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遵循公开公正、规范实施、协同推进、保障权益的原则,优化信用修复流程,持续压缩信用修复办理时限。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可修复的外,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信用平台、网站等渠道申请信用修复,认定单位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信用主体有权查阅、知晓自身的信用记录和状况,有权了解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及决定。 市营商局、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由“信用中国”网站一网通办。(市营商环境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持续开展
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行业信用修复管理规定执行信用修复。持续压缩信用修复办理时限。(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持续开展
24 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和诚信宣传教育 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倡导诚信道德规范,传承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东北抗联精神、北大荒精神、大庆精神和铁人精神,挖掘龙江诚信文化丰富内涵,构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相适应的诚信理念、契约精神等诚信文化体系。将诚信建设贯穿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1.以“四大精神”为主题,组织开展群众性教育活动。深化文明创建活动,将诚信建设内容纳入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创建测评体系。(市委宣传部)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2.将诚实守信传统美德作为重要内容,开展“争做向上向善好青年”“争做新时代好队员”等主题活动。精心组织“青年大学习”网上主题团课,推动团员青年学习制度化、日常化。(团市委)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3.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倡导向道德规范先进人物学习,推动校园诚信文化建设。(市教育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25 加强诚信普及教育。强化诚信知识普及和诚信向善意识培养,将诚信教育涵盖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社会普及教育等领域。 市教育局、团市委、市体育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1.以德育工程为载体,加强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领域的诚信普及教育,实施学生综合素质提升行动。(市教育局) 2022年,大力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在相关专业教育中融入诚信教育;2025年,建设一批诚信教育相关课程思政示范课程。 2025年底前
2.坚持“正能量+阅读量”导向,持续建强以微信平台为基础的新媒体阵地群,通过新媒体平台强化诚信知识普及和诚信向善意识培养。(团市委) 2022年内“黑龙江共青团”官方微信平台粉丝量力争达到500万。 2025年底
3.指导各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向广大体育爱好者发出诚信倡议书,宣传、讲解诚信重要性,引导他们做诚实守信的传播者和践行者。(市体育局) 自2022年起持续推动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025年底前
26 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和诚信宣传教育 持续开展诚信进机关、进大厅、进校园、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村屯、进农户等宣传教育活动。鼓励更多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等积极参与“诚信龙江”宣传教育,推动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自觉。 市营商环境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团市委、市工商联等市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通过发放倡议书、设立宣传栏、微信公众号、新媒体矩阵等形式,持续开展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的工作氛围。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27 开展失信警示教育。树立鲜明导向,及时剖析、曝光典型失信案件、社会诚信热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诚信缺失行为,让失信者依法依规受到约束和惩戒。 市委宣传部、市营商环境局、市电视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推动有关部门及时剖析、曝光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失信案件、社会热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诚信缺失问题,依法依规推动实施失信惩戒。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28 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薄弱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要加强各行业领域诚信自律建设,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社会环境。 中市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中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加强行业领域执法监管工作,针对特定失信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29 开展诚信主题宣传活动。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8”世界安全生产与健康日、“6·5”世界环境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9· 27”世界旅游日、“诚信兴商宣传月” “12·4”国家宪法日等时间节点开展诚信宣传活动。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人民银行绥化中心支行、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等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1.负责组织全系统开展纪念“3·15”国际消费权益日活动。(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2.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同时积极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宣传报道。(市卫健委)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3.在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期间发表关于诚信主题的新闻报道。(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4.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围绕年度宣传主题,组织全系统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人民银行绥化中心支行)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5.在有关时间节点,在文化和旅游官方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向地市征集守信重诺典型案例,以多种媒介进行宣传。(市文旅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6.持续开展黑龙江市“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围绕年度宣传主题,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地做好诚信体系建设宣传推广。(市商务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7.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市委宣传部)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30 注重选树诚信典范。开展“道德模范”“诚信之星”“龙江好人”“模范退役军人”等诚信典型推荐选树活动。要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加强诚信企业、诚信人物、诚信事迹的媒体和社会宣传,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市委宣传部、市营商环境局、市退役军人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持续加强“道德模范”“诚信之星”“龙江好人”“模范退役军人”“最美退役军人”等诚信典型推荐选树。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31 着力培育信用服务产业发展 加大信用服务业政策扶持力度。支持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参与重点领域信用记录采集,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在企业征信报告、企业资信评级报告、个人信用报告和各类消费主体调查报告等信用产品的基础上,延伸新的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产品,促进信用服务产品多元化发展。 市营商环境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依法依规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有关公共信用信息,鼓励支持各级政府将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发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32 强化信用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和从业标准规范,推动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化健康发展。要建立信用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强化对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和职业培训。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进行曝光,依法依规实施市场禁入等措施。 市营商环境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依法依规推动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监管。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33 加快征信行业建设。按照“政府+市场”的建设模式,搭建省级地方征信平台。深化企业征信市场改革创新,推动成立国有资本为主的企业征信机构,不断增加征信有效供给。持续推动涉企公共信用信息向征信市场开放,进一步提升征信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完善征信行业监管制度,依法加强对征信和信用评级市场的规范治理,规范征信数据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征信服务。 人民银行绥化中心支行、市营商环境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1.坚持“政府+市场”原则,多措并举积极推进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工作,推动涉企信息共享,破解中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人民银行绥化中心支行)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2.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供给,依法依规将涉企公共信用信息向征信市场开放共享。(市营商环境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34 实施政务诚信建设工程 根据需要依法依规对公职人员信用状况进行信用核查。 市委组织部、市营商环境局、市人社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1.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市委组织部)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2.进一步提升公职人员信用核查效率,及时将核查结果反馈有关部门。(市营商环境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3.进一步推动各地各部门扎实做好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聘用、调任人选信用查询工作。(市人社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35 建立常态化政务诚信承诺公开公示和合同履约跟踪管理机制,畅通社会投诉举报通道。 市营商环境局 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建立完善政务承诺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及部门围绕本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目标任务、惠企利民政策兑现、合同协议履行、招商引资、社会管理、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等方面作出政务承诺书,在市信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及时受理企业投诉举报案件,并及时转办相关部门。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36 健全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政务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工作机制,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信用监管,针对失信违诺、新官不理旧账等破坏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治理。 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营商环境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认真落实《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加大失信违诺、新官不理旧账投诉举报案件的办理力度。综合运用督办、约谈、目标考核、通报曝光等手段对久拖不久、整改不力的政府及部门强力推进。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37 实施政务诚信建设工程 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或约定义务、不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义务等失信行为,开展约谈并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失信责任追究到位、失信问题整治到位、失信惩戒落实到位”。 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法院、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1.加强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约定义务、不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义务等失信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背后的责任、腐败和作风问题。(市纪委监委机关)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2.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采用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督促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市法院)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3.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做好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型各项工作,及时推送不履行法定职责或约定义务、不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型义务等失信主体信息。(市工信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38 加强公职人员诚信教育。鼓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公职人员诚信教育主题培训讲座、专题研讨等活动,不断提升公职人员的诚信意识和职业操守,建设依法行政、诚实守信、高效廉洁的公职人员队伍。。 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营商环境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将诚信教育纳入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必修课程,开展好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培训教育,不断增强信用意识。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39 推动基层政务诚信建设。鼓励各地围绕利企惠民政策落实、网格化管理、日常生活服务等方面,推动街道、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公开承诺制度,完善诚信建设机制,持续提升基层政府政务公开、政务服务、依法行政水平和履职能力。持续推进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建设活动,探索创新政务诚信建设方式方法。鼓励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务产品在街道、乡镇推广应用。 市营商环境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推动基层政府在政务承诺、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等方面加强工作力度,巩固基层政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成果,持续探索创新政务诚信建设的方式方法,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将各地成功经验在全市推广。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40 充分发挥政务领域应用的示范作用。推动行政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选择、资质认定、专项资金安排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以及日常监督、评级评优等工作中开展信用核查,强化信用应用。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1.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市财政局) 信用评价周期为半年,信用评价结果通报其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平台公开,并与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2025年底前
2.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要求各地对项目单位进行信用核查,对于黑名单项目单位不予资金安排。(市发改委) 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对列入黑名单项目单位实施失信惩戒 2022年底
3.对行政审批、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选择、资质认定、专项资金安排等重点领域进行征信核实,对征信黑名单项目单位不予受理。(市工信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4.按照《黑龙江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管理业务监督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将诚信审核嵌入到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流程中。(市科技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40 实施政务诚信建设工程 充分发挥政务领域应用的示范作用。推动行政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选择、资质认定、专项资金安排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以及日常监督、评级评优等工作中开展信用核查,强化信用应用。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5.深入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建立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惩戒管理机制,实施信用分级监管。(市住建局)
1.2023年到2025年,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信用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基本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基本健全信用监管体制。2、2024年底前开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公布评价结果;2024年对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为A级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降低监督检查频次,免予年度资质动态核查,各级住建部门或行业协会在组织评先评优活动时,重点推荐。
2025年
6.推动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审批实施信用承诺制,在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投标加分等措施对诚实守信的行业企业予以适当倾斜。(市交通局) 持续推动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不断探索应用招投标领域守信激励措施。 2025年前
7.广泛运用新闻媒体及网络等渠道公示政务承诺内容。(市商务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每年年底前
8.做好核查相关市场主体是否存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41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融资担保、文化旅游、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广泛使用信用报告、开展信用核查等。 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旅局、市民政局、市药监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绥化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信用报告核查和应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提供查询服务。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3年底前
42 实施商务诚信建设工程 加强企业诚信经营和诚信文化建设。引导企业完善诚信自律制度,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在生产经营中严格履行合同协议,不做假账,杜绝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公平竞争、欺诈等不良行为,做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持续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期对年度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进行统计。 2022年起,营造公平竞争良好氛围,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25年底前
43 发挥“新字号”“老字号”“原字号”企业诚信建设引领作用。 市商务局、市工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指导和督促“新字号”“老字号”“原字号”企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在经营活动中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提升企业诚信意识。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44 开展建设“诚信商圈”活动。各县(市、区)要选择繁华商业街区为试点,以质量诚信、价格诚信、服务诚信、纳税诚信为主要内容,开展“诚信商圈”建设活动。要引导经营者从诚信经营、品质保证、服务态度、诉求回应等方面进行承诺,树立守信践诺、合法经营的形象。可开展“诚信经营户”“商品放心店”等选树活动,发挥诚信业户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积极行使监督权,主动投诉、举报失信经营行为,建设依法经营、信守承诺、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1.按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7部门关于持续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在消费相对集中的行业培育发展放心消费示范(承诺)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自2022年起,在2021年全市放心消费创建示范(承诺)单位的基础上,每年持续增长。 2025年底前
2.加大“诚信兴商宣传月”宣传推广力度,加快推进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市商务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44 实施商务诚信建设工程 开展建设“诚信商圈”活动。各县(市、区)要选择繁华商业街区为试点,以质量诚信、价格诚信、服务诚信、纳税诚信为主要内容,开展“诚信商圈”建设活动。要引导经营者从诚信经营、品质保证、服务态度、诉求回应等方面进行承诺,树立守信践诺、合法经营的形象。可开展“诚信经营户”“商品放心店”等选树活动,发挥诚信业户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积极行使监督权,主动投诉、举报失信经营行为,建设依法经营、信守承诺、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3.引导文旅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承诺。打造文旅诚信商圈,引导文旅消费群体优先选择优质诚信文旅市场主体提供的服务和产品。鼓励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积极行使监督权,主动投诉、举报失信经营行为,建设依法经营、信守承诺、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市文旅局) 2022年底前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重点旅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推进信用承诺。发挥旅游诚信基金作用,加大向旅游消费者宣传旅游投诉先行赔付,切实维护游客自身权益。
2025年底前,实现文旅行业信用承诺全覆盖,并推进诚信应用,使游客优先选择优质诚信文旅市场主体提供的服务和产品。
2025年底前
4.开展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加强纳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修复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失信纳税人履行法律义务,依法依规信用修复,退出失信名单。(市税务局) 持续开展动态监测,每年定期组织考核,通报有关情况 2023年底前
45 实施司法公信建设工程 加强法院公信建设。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全面推行网上立案、听证直播、庭审直播、执行在线和文书上网等工作。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整顿治理虚假诉讼、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 市法院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机制,保障“立、审、执”环节透明化,保证文书上网率,组织“公众开放日”活动,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等失信行为,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46 加强检察公信建设。深化检务公开,继续推行“阳光办案”,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市检察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通过12309网站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法律文书。每季度公开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严格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实行7日内程序性回复和3个月内办理进展或结果答复。全面推开检察听证,努力做到“应听证尽听证”。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47 加强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推行“阳光执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规范文明执法,实现办案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市公安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深入落实受立案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执法巡察和案件评查,发现执法问题及时纠正整改。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48 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监狱等信息管理和公开手段。加强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市司法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加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诚信规范执业,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评查及质量评估,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49 实施社会诚信建设工程 探索重点人群信用信息应用。要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建设类执业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职业人群信用信息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营商环境局 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按照《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加强重点人群的信息归集,同时加大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力度,实现高效数据对接。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50 坚持以正向激励为主导,积极探索建立自然人诚信积分管理应用制度。要严格规范自然人诚信积分评级工作,不得将自然人诚信积分用于失信惩戒和限制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法定权利。 市营商环境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对各地自然人诚信积分管理应用的指导,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级。 2025年底前,不少于3个县(市、区)开展自然人诚信积分应用。 2025年底前
51 拓展“信易+”场景应用。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方面,探索开展“信易+”场景应用。要不断拓展“信易+”应用场景,丰富“信易+”场景内容,并逐步将信用信息在更多民生领域创新应用,推动形成“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的社会氛围。支持鼓励信用基础较好的市(地)、县(市、区)、行业领域先行先试,总结“信易+”场景应用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中市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中市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52 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利率优惠的金融产品,。探索建立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并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和金融机构入驻。 市营商环境局、市银保监局、市金融服务局、人民银行绥化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持续推进LRP改革,引导银行机构完善贷款定价机制建设,;引导市场主体、金融机构入驻“全国信易贷”平台,发布更过金融产品,探索建立市级金融服务平台。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53 实施社会诚信建设工程 要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征信信息融合,为“信易贷”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和评价结果支撑。 市营商环境局、市银保监局、市金融服务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鼓励金融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依法依规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鼓励银行机构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和办理手续,鼓励开展银税互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型企业信用贷等特色产品,全面提升企业信用贷款的可获得性、便利性和实效性。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54 “信易+审批”:推行以信用承诺制为基础的“极简审批”模式,开展容缺式受理、告知承诺制、承诺即开工、办照即营业、承诺即换证等信用承诺,让守信者享受更便利的服务 市营商环境局,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局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坚持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动态梳理可实行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55 “信易+税收”:为诚信纳税企业提供放宽发票用量、办税绿色通道、非接触式办税、出口退免税、“银税互动”贷款等便利优惠政策 市税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落实放宽发票用量、办税绿色通道、出口免退税等信用激励措施,大力推行非接触办税模式,定期向合作银行推送企业纳税信用登记名单,通过“银税互动”平台推出更多信用贷款产品。 2022年期持续推进,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宣传推介诚信纳税典型,不断推出更多激励性便利措施。 2025年底前
56 “信易+旅游”:对于信用良好的游客,探索给予“信易住”“信易租”等消费模式的优惠,充分提升龙江旅游体验感 市文旅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建立文旅部门主管行业主体信用监管,在分级分类监管基础上,开展“信用+旅游”,鼓励引导旅游市场主体间开展诚信合作,引导企业、商家开展对守信主体的优惠政策。
2025年底前实现更多的旅游市场主体间开展诚信合作,引导企业、商家开展对守信主体的优惠政策。
2025年底前
57 “信易+出行”:应用“自然人诚信积分”为诚信个人或道德模范、劳动模范等群体,提供公交车费用减免等服务 市交通运输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积极应用“自然人诚信积分”,为诚信个人或道德模范、劳动模范等群体提供公交车费用减免等服务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前
58 “信易+医疗”:建立医疗体系主体信用信息电子档案,推动信用信息在公立医院就医、诊治、付费环节的应用,对于信用状况较好的就医人员采取就医弹性等待、大额医药费分期付款、先诊疗后付费等激励措施 市卫健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探索开展信易+医疗工作,提炼可复制、可借鉴的有效经验。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前
59 “信易+泊车”:建立机动车和驾驶员信用信息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制定实施守信激励措施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依法依规将有关交通违法处罚、交通事故处理等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建立道路运输营运机动车和驾驶员信用信息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价,探索制定守信激励措施。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前
60 实施信用乡村建设工程 推动诚信乡风和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加强农村诚实守信传统美德教育,促进农村和谐美好的人际关系,建设文明乡镇,打造“诚信绥化”新乡村,让诚信价值观影响在农村的熟人社会中更为显著。加强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农村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级分类管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管理制度,逐步将信用监管融入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内容。 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开展文明村镇创建活动,加强农村诚信建设,打造一批乡风文明试点村镇,树立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引领农村诚信文明风尚。通过细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将信贷信用与社会信用相结合,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61 逐步采集归集农村信用信息。在《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中列入涉农相关信用信息内容,依法依规采集农村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信用信息,建立村级信用信息档案,逐步实现农村信用主体“一户一档案”。将农村信用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绥化中心支行、市营商环境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1.逐步采集归集农村信用信息。在《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中列入涉农相关信用信息内容,依法依规采集农村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信用信息,建立村级信用信息档案,逐步实现农村信用主体“一户一档案”。要将农村信用信息归集至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其他关联系统,建立农村信用信息资源数据库。(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61 实施信用乡村建设工程 逐步采集归集农村信用信息。在《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中列入涉农相关信用信息内容,依法依规采集农村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信用信息,建立村级信用信息档案,逐步实现农村信用主体“一户一档案”。将农村信用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绥化中心支行、市营商环境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2.扩大农业大数据的应用范围,逐步丰富信息采集渠道,创新信息采集方式。(人民银行绥化中心支行)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3.按照《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依法依规将涉农信息纳入归集范围,不断提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市营商环境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62 探索开展农村信用主体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研究制定守信激励措施,逐步探索在授信、利率、国家补贴、救济等方面对信用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充分发挥信用正向激励作用。结合实际情况对农村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 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绥化中心支行、市营商环境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建立健全农村信用奖惩机制,推动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动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持续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三信评定“工作,引导涉农金融机构根据“三信评定”结果开展授信,带动更多农村经济主体主动守信,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信用环境。 执行省里制定激励机制,对对信用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授信、利率、国家补贴、救济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结合实际情况对农村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 2025年底前
63 实施“十大”领域诚信建设行动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探索构建科研信用监管体系,建立监督机制。对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和学术不端等行为的监管。在科技项目、创新基地、科技奖励、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实施科研承诺制度和管理制度。 市科技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按照《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名单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要求,打造规范的科技监管创新服务体系,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64 加强校园诚信建设。大力倡导诚信治教,加强各级各类学校诚信教育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提高教育公信力。开展文明校园建设,将诚信教育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深化讲诚信的良好校园氛围。要加强对校外各类培训机构诚信教育和诚信监督管理。 市教育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加强学生诚信品德培养,广泛开展师德专题教育活动,加大教师表彰力度,落实好师德考核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健全校务服务体系制度与校务公开制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65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诚信建设。强化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加强对企业环保诚信宣传教育,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曝光力度,不断提升企业环保守法意识。 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按照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依法依规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监管。同时加强对企业的诚信宣传教育,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奖惩。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66 加强交通运输诚信建设。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开展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持续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的认定、公示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持续推进“信用交通”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规范开展失信惩戒,积极推动信用修复工作。落实失信惩戒措施,持续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认定、公示工作。进一步做好交通诚信文化建设。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前
67 加强知识产权诚信建设。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指标和信用评价模型。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1.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指标和信用评价模型。实现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应公示尽公示。推动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建设,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办法(试行)》持续开展专利侵权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市市场监管局) 2023年年底前合规率超过95%,并持续推动有功工作开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2.组织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市委宣传部) 2022年启动持续推进,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行动。 2025年底前
68 实施“十大”领域诚信建设行动 加强电子商务信用建设。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主动作出信用承诺并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向社会公开。要依法依规归集、公示电子商务领域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违法失信行为,探索建立交易双方信用互评、信用积分制度,严厉打击刷评价、虚假评价、恶意评价等弄虚作假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1.持续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市场监管局) 营造公平竞争良好氛围,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2.进一步扩大《直播电商信用评价规范》宣传,规范直播电商市场秩序,提升直播电商服务质量和效益。(市商务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69 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建立完善旅行社、A级以上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导游(领队)等涉旅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监管。推行服务承诺机制,畅通旅游消费者评价投诉渠道。引导全市旅行社、导游等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积极应用龙江“码上诚信”,主动向社会展示自身诚信状况,塑造“诚信绥化”旅游新形象。 市文旅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建立完善旅行社、导游诚信档案,推行服务承诺机制,畅通旅游消费者评价投诉渠道,加大社会评价信息采集,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在龙江“码上诚信”应用,通过多种平台向游客展示自身诚信状况,营造旅游诚信美誉度。(市文旅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70 加强医疗卫生诚信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配合省卫健委等部门,探索建立包括医疗机构综合监督、运行评价、等级评审等内容的执业行为诚信管理评价体系,开展合理诊疗、合理护理、合理检查、按规定收费的评价活动。 市卫健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定期校验、医师定期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机制作用,探索建立包括医疗机构综合监督、运行评价、等级评审等内容的执业行为诚信管理评价体系,开展合理诊疗、合理护理、合理检查、按规定收费的评价活动。(市卫健委)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
71 加强气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气象信息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组织开展信用承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不断提升气象信息服务企业诚信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市气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组织气象信息服务企业进行信用承诺,探索试点开展气象信息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
72 加强会展、广告和中介服务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参展商信用信息,推动从事展会招商、招展、会议组织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市场主体签署信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广告业诚信建设,规范报刊媒体、网络直播平台和从业人员营销行为,建立广告发布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虚假广告。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信用记录查询、信用评价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环保局等中省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1.依托国家总局、省局广告监测平台,对涉嫌违法互联网广告线索,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各县(市、区)对广告发布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工资即时将检查结果归集到公示系统,以提高监管效能。(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
2.探索推进各县(市、区)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市住建局) 探索推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 2025年底
3.加大日常巡视检查力度,重点整治劳务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或含有歧视性内容招聘信息。(市人社局) 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一项日常性工作每年持续开展。 2025年底
4.依托家政服务等行业协会,探索制定行业诚信标准。(市商务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
72 实施“十大”领域诚信建设行动 加强会展、广告和中介服务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参展商信用信息,推动从事展会招商、招展、会议组织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市场主体签署信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广告业诚信建设,规范报刊媒体、网络直播平台和从业人员营销行为,建立广告发布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虚假广告。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信用记录查询、信用评价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环保局等中省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5.对婚姻介绍、养老服务等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加强诚信建设。(市民政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
6.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市司法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
7.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注册报备日常监管、双随机监管等专项检查数据成果,探索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市财政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
8.持续做好公路建设、道路运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动建立公路建设、道路运输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
9.推动文旅分管领域市场主体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市文旅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
10.对土地评估、地质灾害等试产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做好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
11.对水利工程监管、水利工程造价咨询、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等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加强诚信建设。(市水务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
12.对安全生产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培训等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市应急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
14.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信用管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
73 开展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 按照国家关于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要求,持续开展电信网络诈骗、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失信问题、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脱贫扶贫失信问题、国家考试作弊、交通运输领域失信问题、骗取社会保险、法院判决不执行问题、金融领域失信问题、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问题等专项治理行动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医保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银保监局等中省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1.及时梳理上报金融惩戒人员信息和通信惩戒信息,加强对骗取社会保险累犯罪、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市公安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
2.续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突出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73 开展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 按照国家关于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要求,持续开展电信网络诈骗、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失信问题、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脱贫扶贫失信问题、国家考试作弊、交通运输领域失信问题、骗取社会保险、法院判决不执行问题、金融领域失信问题、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问题等专项治理行动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医保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银保监局等中省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3.深入开展传播虚假信息等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市委网信办)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4.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各项工作要求,召开各项考试工作会议,加强考试环境监管,严肃查处考试作弊活动,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招生秩序。减少违纪作弊,建设良好考风考纪。(市教育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5.进行及时有效的反作弊宣传;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培训;加强反作弊打击;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高科技作弊予以分类打击。(市人社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6.持续开展交通领域诚信缺失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推动解决治理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落实不到位问题,长效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起,持续按规定时间节点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2022年底前
7.持续开展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飞行检查等相结合的多形式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相互配合、协同监管的综合监管机制,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市医保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8.强化打击拒执犯罪对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发挥震慑作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9.持续开展对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同时,按照省银保监局工作部署,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检查。(市银保监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74 整治种子、农药、化肥、农机等涉农产品质量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粮食交易、矿物交易、油气交易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推动全社会诚信水平不断提高。 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局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1.组织掺混肥、农膜、农用柴油抽检,定量包装、计量器具抽查。对全市范围内农资生产、销售市场主体证照、销售台账进行检查。加强对农资广告监测。加强农资价格监管。打击查虚假宣传,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等违法行为。加大宣传力度,曝光典型案例。(市市场监管局) 自2022年起全年持续推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春耕生产顺利进行,为全省农业稳产丰产提供坚实保障。 2025年底前
2.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等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3.强化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冬春季开展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夏季开展库存检查,秋季开展政策性粮食销售检查等。加大宣传力度,曝光典型案例。(市粮食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75 鼓励开展信用创新示范 结合自身特色,围绕社会治理创新、提升监管效能、惠及民生、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打造数字城市等领域大胆尝试,探索“一地一特色”,不断提升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水平。 市营商环境局 中省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 探索实现“一地一特色”开展各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工作。(市营商环境局) 2022年起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2025年底前


文章搜索

专栏直通车
返回顶部